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換函》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常見問題 2018/5/8 10:37:35 閱讀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換函》(以下簡稱《換函》)於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簽署。
《換函》規定,《換函》中增列的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取得利息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所得稅。
按照《換函》規定並經兩國主管當局確認,《換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並執行。